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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奖补!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流程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3/11/30    浏览次数:247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流程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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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高〔2021〕19号),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面向全市现代产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等科技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

  (一)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条件完善的创新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及产业化研究,聚集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科研条件完善、创新人才聚集、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坚持围绕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是工程中心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验收评估考核等工作。各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和人才局积极做好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落实相关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和提供人财物保障等。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据全市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确定工程中心布局规划,发布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单位开展申请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泸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承担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具备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能力;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200万元,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依托单位重视工程中心建设,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八)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受营业收入限制。

  2.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拥有20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申报年度前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600万元。

  3.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其中医药类企业拥有2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

  (九)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还应具备:

  1.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2.近三年拥有3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第八条  认定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填写《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和人才局。依托单位为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的直接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

  (二)市科技和人才局依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申报通知和认定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进行专家评审,提出拟现场考察工程中心名单并组织现场考察。

  (四)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名单,在局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人才局正式发文批复组建。

  第九条  对产学研合作基础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经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鼓励各区县(园区)给予资金等配套支持。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长期稳定的专家委员会,由本行业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工程技术发展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经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和工作进度,并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要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保障工程中心安全运行和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复。工程中心主任更换、专家委员会换届等事项应由依托单位形成报告,经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工程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要纳入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工程中心绩效评估体系。工程中心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行业创新进展,提升公众创新意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并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和人才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为1年,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和人才局依照《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验收并发布验收结果。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予以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其工程中心组建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在年度报告基础上的定期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估。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的条件建设、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开放共享、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逐步加大行业服务考核权重。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完成后,得出综合认定结果,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综合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列入工程中心序列。

  第二十二条  其他撤销工程中心称号情形:

  (一)工程中心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工程中心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依托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和人才局核准。

  (二)工程中心或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工程中心建设消极停滞、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等。拒不参加绩效评估。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学术诚信、绩效评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和人才局将予以强制中止。

  (三)对申请终止、强制中止的,市科技和人才局将向社会公布,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财政资金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方案等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期内验收合格的新获批工程中心,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年度综合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和人才局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后补助经费应用于工程中心运行管理、续建完善、仪器设备更新等科技创新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等。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泸州市 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1 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科知〔2017〕210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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