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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助和申报程序、条件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3/3/16    浏览次数:413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湖南省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助和申报程序、条件等内容,详情如下,包括湖南省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地项目申报的辅导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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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经其认定 2 年以上、创新成效显著的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 业牵头组建或参与建设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 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攻关专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给予支持。

长沙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0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间流程

一、企业编制申报材料(A4纸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二、由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各区县(市)工信局、园区产业(经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报类型、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并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加盖公章,汇总行文推荐。

三、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各区县(市)工信局、园区产业(经发)局于3月27日前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和书面推荐报告报送至市工信局科技处(市政府一办公楼823)。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浏阳市)直接推荐至省工信厅,同时将推荐文抄送市工信局。

湖南省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工信厅分类指导全省生产制造型和研发设计型企业 技术中心建设,对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予以省级认定。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 的时间不少于 2  年,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发展 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生产制造型企业不少于 6000 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少于 3000 万元。

(二) 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技术中心 组织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知 识产权、质量技术标准、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体系。

(三) 企业重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具有技术创新基 础条件和组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 出额不少于 30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相应档次要求。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规模 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上年度,生产制造型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发设计型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 20%。

3、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等条件。至申报 截止日, 企业自购且当前在用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原值总额, 生产制造型企业不低于 300 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低于50 万元。

4 、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至申报截止日, 生产制造型企 业拥有 1 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研发设计型企业拥有 1 件有 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 20 件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

(四) 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企业没有发生严重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 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湖南省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流程

第八条 企业根据省工信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 按属 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 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件。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 况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全 套)和纳税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州工信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工信厅当年发 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网上信息进行审核 确认、 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企业 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 (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省工信厅。

第十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 予以受理;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 对企业及其申报材料 进行综合审核,拟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并通过官方网 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根据公示结果, 确定当年度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名单,发文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并录入全省统一的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外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 内整体迁入湖南省境内的,经企业申请、市州工信局审核推荐, 省工信厅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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