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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认定补贴和申报条件流程解读

文字:[大][中][小] 2023/6/27    浏览次数: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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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申报程序

1.登录合创汇网站(如没有合创汇账号,请直接在合创汇网站申请),登录后进入合创汇-双创载体模块,点击进入“系统管理”,选择“认定备案”菜单,根据申报载体类型填报相应申报材料。(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7日24:00)

2.各申报单位系统填报完成后,导出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签字盖章(材料格式可参照附件),于2023年7月10日下班前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1001办公室。

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申报条件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 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 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 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 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 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 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 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 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 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 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 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 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 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 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 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 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 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 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 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 发、办公场所, 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 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九)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20%。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 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 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区级综合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 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 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 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 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 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专 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 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 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可为科技 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 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

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 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 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 内。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七)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20%。

(八)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 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 区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第六条前7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 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 地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 地址迁入孵化器;2)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税收贡

献高于500元/平方米;3)迁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 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 有国际视野, 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 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 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 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长科技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 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 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 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 用途。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 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 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 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场地总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低于5万平米的,入驻 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场地总面积在5万平米及 以上,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与加速器紧

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 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 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 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 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 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二)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 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00元/m2  (场地面积大 于5万平方米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800元/m2 )。

( 2 )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 得过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第十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 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 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区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对通过评估的单位, 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申报好处

第十五条 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双创载体包含:经国家、省、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六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至少新增引进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达30%以上,否则取消其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若连续三年处于同一层级未实现级别晋升,从其认定的第四年开始取消其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国家级孵化载体除外)。

第十八条 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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