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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科企孵化器认定指南!2023年芜湖市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奖励、流程、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3/3/2    浏览次数:808    
芜湖市认定备案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依据2022年政策改编,具体政策以政策文件为准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扫微信或电话1871503483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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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100 元和 50 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后补助。

一、备案时间:2023年为11月(具体以当年政府文件为准)

二、申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条件

孵化器条件

1、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3、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认定和备案程序

申报省级孵化器认定、加速器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市科技局申请。

(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答辩和实地调查,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孵化器、加速器。

(四)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六、申请材料

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加速器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一)孵化器填报《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加速器提交备案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文件,租期一般不低于5年)。

(五)各类管理制度。

(六)种子(孵化)资金证明及使用案例(至少1个)。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附件。

(八)在孵企业申请各类知识产权清单及附件。

(九)创业导师聘书及开展活动证明。

(十)近两年成功孵化器案例介绍(2-3个)。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七、政策支持和管理

1、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可比照国家有关孵化器税收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孵化器、加速器用好用足已有的各类政策,为孵化器、加速器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应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统计制度,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指标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以绩效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孵化器、加速器的健康发展。绩效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落实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房租补贴,孵化能力建设和增值服务能力提升相关支出,种子资金(孵化资金)补充,入驻企业绩效奖补。绩效后补助经费应单独建账,按规定支出范围使用,按要求报送绩效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5、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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