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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中介服务支持)项目申报奖补及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3/1/30    浏览次数:504    

关于2023年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中介服务支持)项目申报的奖补政策及2023年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中介服务支持)项目申报条件相关内容如下。如需了解更多奖补类政策项目,欢迎咨询以下免费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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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中介服务支持)项目申报奖补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品牌中介机构库内中介企业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人力资源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补助,每个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家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2023年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中介服务支持)项目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并将成长型总部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和扶持范围。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条件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第22号)在成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标准。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标准。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母公司属于服务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下属企业标准。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6家。

二、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负责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

1)基本标准。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

2)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3)产业标准。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功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母公司授权承担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1)基本标准。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

2)产业标准。农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工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基本标准。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

2、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3、产业标准。达到综合型(区域型)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或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五、例外标准条件

1、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

3)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4)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金融业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和支持政策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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