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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2024年黄冈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文字:[大][中][小] 2024/4/12    浏览次数:78    

2024年黄冈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指南如下,黄冈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机制,引导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优势的独立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遵循自主建设、申报备案、绩效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平台,以提高研发机构覆盖率。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须为在黄冈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二)机构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研发场所;(三)机构应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必须有创新学科带头人和相应职称,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四)机构应积极开展创新研发活动,有科研课题或项目,申报当年按规定如实填报研发投入;(五)企校双方应为研发机构提供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具备良好的研发试验条件;(六)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具有三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黄冈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组织发布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至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含黄冈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龙感湖管理区科技局)。

  (三)审核推荐。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严格把关,以确保其真实性,由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拟备案名单,并将盖章后的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黄冈市科技局。

  (四)专家评审。黄冈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五)集体研究。黄冈市科技局对通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报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网上公示。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七)下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黄冈市科技局按要求下达备案名单。公示有异议的,报请局党组会和派驻纪检组进行核查。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科研人员、研发投入、成果产出、运行情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八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必须认真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投入辅助账,依照《统计法》规定按月如实申报研发投入。

  第九条 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十条 管理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四)因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五)单位或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一条 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如果企业当年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奖补政策,同时又发生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缴奖补资金。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现阶段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以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为主,后续开展其它类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则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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