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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奖励!2024年湘潭市湘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高企申报条件要求须知

文字:[大][中][小] 2024/3/5    浏览次数:129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湘潭市湘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高企申报条件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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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产业项目建设

(一)鼓励新投资产业项目加快建设。对按照协议约定开工、建成投运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土地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产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含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奖励5万元。

(三)鼓励培育企业上市。总部注册在我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借壳上市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企业研发和技术改造。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经专家评定,技术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成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按年度支持本市实体经济净增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

(六)鼓励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1.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2.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省五星级、省四星级示范休闲农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鼓励外贸企业发展。外贸企业年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增长额按0.02元人民币每美元给予奖励。

(八)鼓励产业链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所缴税收市本级收入部分15%的额度连续三年奖励龙头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孵化基地标准化厂房的新引进企业,根据纳税额减免三年租金,自缴税年度起,企业年实缴税收达50元/平方米的,减免30%租金;年实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的,减免100%租金。

(九)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引导民营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企业,每获1证奖励5万元。支持军地成果双向转化,对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的科技成果、解密国防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5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5%一次性奖励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的企业,按每项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创新创业

(十)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和品牌创建。

1.新建成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含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核心服务平台等)的企业,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奖励。

2.新获批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奖励10万元;新获批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3.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4.新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分别按2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入选省百项重点新产品推进计划的,奖励2万元。

6.新评定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0万元、1000万元。

7.当年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5件以上(含5件)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批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评选10个年度自主创业就业优秀个体工商户、10个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个、5万元/个。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新获湖南省省长及以上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鼓励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三年以上,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三年以上,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人每年奖励5万元;硕士研究生聘任期三年以上,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累计奖励3年。

四、其他

(十五)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六)设立湘乡市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调整资金规模。

(十七)设立湘乡市经济发展强镇奖”“优秀企业家奖”“优秀技能人才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予以专项奖励。

(十八)本办法奖励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科技经信、农业、商务粮食、文旅体、食药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核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九)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二十)我市其他相关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暂定执行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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