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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市开展2023年博士后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11/22    浏览次数:331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留住更多博士后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进一步发挥好博士后人才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36号)和《合肥市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人才〔20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博士后经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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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项目
(一)建站资助
1.资助对象及标准。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建站资助,其中,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即给予15万元建站资助。此次资助对象为2022年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第十三批)以及2022年以来新获批备案的第一、第二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资格条件
(1)经合肥市推荐申报的企事业单位,获安徽省人社厅(国家人社部)建站文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按规定申请建站资助;
(2)在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3年内至少成功招收1名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3.所需材料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经费申请表》;
(2)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按规定招收的首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文;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证照、文件材料提供复印件),按次序装订成册(1式1份)。
(二)博士后留(来)肥津贴
1.资助对象及标准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留(来)肥津贴。
2.资格条件
(1)2022年以后来我市相关单位工作(合肥市域范围内博士后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022年以后出站并留肥工作的,视同新来肥);
(2)到当前所在单位工作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与当前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
3.所需材料
(1)《出站博士后留(来)肥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明,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劳动(聘用)合同;
(3)有关博士后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博士后证书等);
(4)担任企业单位法人的,还需提供企业单位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所在单位公示证明。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证照、文件资料提供复印件),按次序装订成册(1人1册,1式1份)。
4.其他
(1)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人已享受我市人才公寓、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等人才安居政策的,在发放博士后留(来)肥津贴时,按就高原则核减已享受的人才安居政策补贴部分;
(2)在职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后,回到原所在单位的,不在资助之列。
(三)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
我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2022年6月16日及以后按规定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10万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2.资格条件
(1)全职(在职人员脱产)从事博士后工作研究;
(2)申请时,需完成进站选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并经5-7名同行专家评审通过。
3.所需材料
(1)《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经费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3)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签批的博士后进站批文(国家站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博士后开题报告书》(含开题审核表或专家意见等);
(5)所在单位公示证明;
(6)《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Excel电子版)。
以上1-5项材料用A4纸打印(证照、文件资料提供复印件),按次序胶印成册(1人1册,1式1份),第6项电子版材料需严格按照附件格式填写,所填信息应准确无误。
4.其他
(1)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5万元,在申请通过后发放首次补贴,在完成进站选定课题结题验收、经设站单位考核通过后发放第二次补贴;
对已申请成功、暂未领取第二次补贴经费的人员,市人社局常年受理相关结题验收、出站考核等材料,根据材料受理情况,每年对第二次补贴经费进行集中统一发放。
(2)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人已享受我市人才公寓、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等人才安居政策的,在发放博士后生活补贴时,按就高原则核减已享受的人才安居政策补贴部分。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续发
1.补贴对象及标准
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2022年6月15日及以前按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4万元/人、年标准,根据实际在站年限和已申领次数,续发博士后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2.资格条件
全职(在职人员脱产)从事博士后工作研究。
3.所需材料
(1)《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经费(续发)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3)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签批的博士后进站批文(国家站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所在单位公示证明;
(5)《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经费(续发)申请汇总表》(Excel电子版)。
以上1-4项材料用A4纸打印(证照、文件资料提供复印件),按次序胶印成册(1人1册,1式1份),第5项电子版材料需严格按照附件格式填写,所填信息应准确无误。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单位)申请
申请建站补助的,由设站单位对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博士后留(来)肥津贴、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续发的,由申请人对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二)受理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对申报材料或资格条件不符要求等情况予以退回;对审核通过的材料,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梳理汇总《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经费(续发)申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及上述汇总表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人社局。
(三)审核资助
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应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人员按程序进行公示,并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此次博士后经费资助工作,在资助内容、经费标准和条件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调整和突破,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做好各项经费资助的申报服务。
(二)注意时间节点。各博士后站单位应于12月25日(周一)前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于12月29日(周五)前完成本县区各项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对拨付经费要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市人社局不定期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设站单位考核评估和政策兑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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