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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汇编!郴州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贴资金和申报条件程序一览

文字:[大][中][小] 2023/11/14    浏览次数: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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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贴资金

打造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园区、龙头企业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郴科发〔20183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郴州,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及《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新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吸引科技创业者服务于“五个郴州”建设。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达到20%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四)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五)服务设施齐备,规章制度明晰,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六)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平台和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支撑服务能力。

(七)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市科技局定期受理孵化器认定申请。申请认定孵化器的,建设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促进和指导孵化器发展工作。

第九条 根据《郴州市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郴政办函〔2017209号),对孵化器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孵化器,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1615号﹞规定给予支持。市科技计划对孵化器在孵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认定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923日发布的《郴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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