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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解读!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助补贴和认定条件程序

文字:[大][中][小] 2023/7/31    浏览次数: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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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 ( 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 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 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 空间、 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 众扶、众包等新手段, 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网络化为 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 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从产业领域、孵化条件、服务内容等方面 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补助补贴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实际孵化成果予以分档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其上年度新增孵出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分档奖补,补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1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 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 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 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 (含公共服务面积) 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

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8%;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 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

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机构总人数 60%以上,每 15 家在孵 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指接受 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 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 询专家等 ) ;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 (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6 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 总数的 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 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 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 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4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 每千平方米 ( 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累计毕业 企业 5 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 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2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 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

3.  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 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4.  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 请备案时有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 或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 面积的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

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 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 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 10 家,且入驻创 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6.  每年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

7.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 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 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 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 ,聘请至少 3 名以上专兼职导师 (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 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 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  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 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 2 家;

9.  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 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 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 场次。

第十二条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 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 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 50%以上可按专 业型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专业型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

企业总数不低于 8 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不低 于 3 家,创新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3 场次,其它条件与综合 型众创空间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 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 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 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 查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 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 项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 定为省级孵化器。

第十五条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评 审、核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书面推荐到省科

技厅;

3.  省科技厅组织随机抽查后,对合格机构予以发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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