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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2023年安徽省16市各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通知和认定奖补、条件流程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2/11/25    浏览次数: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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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各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奖励补贴

针对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补助标准:(省)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高可达500万元(市)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

安徽省16市各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时间流程

一、2023年度申报评定工作安排

为更好发挥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调整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工作。

(一)评定和奖补分离。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奖补政策兑现分开执行,区分申报材料。按照《办法》及其修订通知,申报评定时可以不提供发票、流水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奖补政策兑现时完整提供。

(二)评定时间和次数。评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原则上每年按季度评4次,具体的时间和要求详见申报评定通知。

(三)评定等级和层次。装备产品通过评定后均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技术水平分为填补空白(替代进口)、国内领先、省内领先三个层次,根据申报及疫情等情况组织评审,公布名单中标注技术水平。

二、2023年度第一批申报工作

(一)项目申报重点

突出重大技术装备的两化深度融合,节能、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重点领域参照《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需求清单(2022年)》。

(二)项目申报条件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应符合《办法》及其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并在202111日以来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初次使用时间以合同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和用户验收报告签订时间为准,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 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签字盖章)。

2. 请各市、县经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县(区)要求100%核查,市级要求50%核查;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认真初审,包括申请报告书、销售合同、查新报告等材料,以及订制类装备产品的创新性等材料。现场审核和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各市经信局正式行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附《2023年第一批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每个装备产品提供不多于5JPGGIF格式的彩色电子照片,每张照片为800*600像素,大小在300KB以内。

3. 首台套评定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请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查询和下载有关文件,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省内示范应用单位名称要与产品销售合同一致。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对应申报系统要求上传。

4. 请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13日前报送有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202052号),加强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首”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是指满足基本条件,能够独立公平公正开展“三首”产品评审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定机构的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评定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三首”产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等开展独立审查;组织专家对“三首”产品首创性、先进性等开展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总结评估“三首”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评定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遵纪守法,履行承诺,不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独立性和结果公正性的业务;

(三)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发展情况,具备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等产品技术的前瞻性、趋势性分析研判和科技查新等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五)从事“三首”产品评定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6人,专业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装备制造、材料、软件等领域;

(六)能够证明具有从事评定工作能力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评定机构的申请和确定

第六条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自愿申请。

第七条评定机构每三年确定一次,确定程序为:

(一)单位(机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评定机构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提出初选名单,按程序审批;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门户网站对拟选取的评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确定的评定机构签订保密和委托服务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如果出现玩忽职守、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触犯法律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权立即暂停评审工作、组织纠正整改、撤销与评定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评定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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