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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申报!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大全:申报时间和奖补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2/10/10    浏览次数:828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大全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2022101517:30前奖相关材料提交,那么具体申请奖励奖补政策是怎样的?有问题的或者代理的也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指导为你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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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时间流程步骤

一、工作程序

1、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2)和《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3),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5)和《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6),如实完整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并提供加盖公章的2021年度科技火炬统计年报和工作总结(附件8),

2、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填写绩效评价申报书,并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2022101517:30前将《绩效评价审核推荐表》(附件47)及装订成册后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政务中心北楼535室)。

二、有关要求

1、绩效评价范围为我市市级、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依据为2021年度火炬统计报表和2021年度工作总结,评价数据均为当年即202111日至20211231日。

2、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各申报单位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科技局将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自查,不符合管理办法指标条件的视为绩效评价不合格,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补助

加快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建设补助;对认定级别晋升的,追加补足补助标准差额。完善“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孵化服务链,推荐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创新创业安徽赛区大赛及赢在江淮等活动,对获奖项目给予投融资方面支持。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滁州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在第六条前5项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

4.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滁州市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为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产权明晰,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运营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能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团队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50%以上。

()拥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5家。创业团队最少由3人以上组成,有明确的创业项目计划,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小微企业应是初创期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统一的标志标识。在众创空间醒目位置设立“某某众创空间”标识牌,并于公告牌中载明众创空间概况,公布各项服务内容、管理制度等。

()便捷服务体系和资源整合能力。拥有互联网高速带宽接入服务,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用于开展创业培训,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培训、法律、财务、物流、融资等相关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六)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有可操作性的合作协议,能够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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