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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5    浏览次数:769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 通知》( 皖政办秘〔2022〕8 号 ) 相关工作部署,优化我省公共海 外仓布局,提升海外仓企业服务能力,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 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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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 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 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 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2〕8 号 ) 要求,优化我 省公共海外仓布局,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仓是指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即国内企业通 过大宗运输的方式将商品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 储存商品,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 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公共海外仓注重公共性特 点,除企业自用外,还为国内其他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 分销、展示等境外综合营销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 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 1 年 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所申报公共海外仓的投资方、独 立运营方或参与运营方。
(二) 公共海外仓在境外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建立,RCEP 成员国、“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面积不低于 1500 平方米,其余不低于 2000 平方米。
(三 ) 公共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 6 个月以上,服务 5 家 以上(含 5 家) 在安徽省注册的跨境电商或外贸企业;
(四 ) 公共海外仓除具备入库分拣及存储、本地配送等基础 服务功能外,还能在通关物流、入库质检、展示、售后维修、退 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方面为跨境电商 或外贸企业提供至少 2 项服务;
(五 ) 公共海外仓运营团队专业化服务水平高,熟悉了解目 的国相关政策法规及要求,拥有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具 备仓内货物状态实时监控等功能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
(六) 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最近三年内遵守法律法 规,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第四条  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二) 公共海外仓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海外仓基本情况、 服务企业情况、建设运营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2000 字以 内);
(三) 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 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多或多项: 自建 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 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海外仓的仓库 购买或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
(五 ) 与所服务安徽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可将 相关敏感信息删除或处理并予以简要说明 )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 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与物流、通关、报税、营 销、法务等合作方(一项或多项) 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七) 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界 面截图;
(八) 公共海外仓地图定位截图,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并提 供一段视频, 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基本环境、工作人员实操情况、 仓内货物情况等,时长不超过 2 分钟;
(九) 海外仓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  认定省级公共海外仓履行以下程序:
(一 )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 每家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其相关联企 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 ) 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 审,并将初审推荐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三 ) 复审。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市上报的申 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 海关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意见开展联合会审,择优认定。
(四 )公示及发布。省商务厅通过厅官方网站公示入选名单。 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认定名单。
第六条  省商务厅对新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培 育、政策制定及实施、相关业务培训及经验宣传等工作,在海外 仓信息化管理、功能延伸拓展等方面予以指导。
第八条  各市、县 ( 区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 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与协调,要积极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海外仓建设发展,支持公共海外仓接 入国内外电商平台及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支持公共海外仓发 展配套政策。
第九条  各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 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整合国内外资源,完善物流体系, 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
第十条  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对省级公共海 外仓发展情况每 2 年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对连续 2 次评估不合 格的,将取消 “省级公共海外仓”称号,其建设运营主体 3 年内 不得再次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发生变 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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