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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8条农村电商奖补政策来袭!补贴高达200万

文字:[大][中][小] 2022/5/25    浏览次数: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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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1〕74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该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结合省级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金奖补对象是依法在滁州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资金主管部门,双方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开展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涉企系统比对、评审、监督检查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工作。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包括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和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两中心、一站点”服务运营、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升级等。
补贴标准: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
补贴标准: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农村电商主体发展促进。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补贴标准:
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2.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补贴标准: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第八条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推广。
补贴标准:
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补贴标准:
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补贴标准:依托省级电商直播创新中心,开展农村电商师资课程培训、实操课程培训,提升农村电商产销对接和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等服务能力。按照实际培训人数,根据省商务厅及相关部门规定兑现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补贴标准: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等工作。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市、区)最高可达15万元。
第十五条 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六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第七条、第八条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本细则不再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奖补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出具申报意见。申报主体需提供项目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体项目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主体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在确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带动作用以及就业、税收等社会贡献情况,并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额,经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对申报项目要进行经实地核查,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确保项目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主体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拟奖补项目和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取消该申报主体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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