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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解疑答惑

2022年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

文字:[大][中][小] 2022/4/8    浏览次数:1237    

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提出“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发布实施,明确规定“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提高侵权惩罚力度”;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加强种业振兴”。本文尝试从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入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全面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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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权(New Plant Varieties Right)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植物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及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狭义上的植物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依法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及授权程序

 

(一)授权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其中:

 

1、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2、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适当的命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二)申请与审查

 

1、申请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可以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2、审查

 

1)初步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例如审查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命名是否适当等。

 

2)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通过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即“DUS测试”)进行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随着国家对农业科技的加大投入,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我们也期待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以上就是卧涛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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