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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6-9    浏览次数:1081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2.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3.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5.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6.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8.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9.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10.走私行为;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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