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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5-11    浏览次数:1092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引才引智基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外国智力工作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合肥市科技局制定了《合肥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8日

合肥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意见,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完善合肥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命名,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  引智基地建设以推进我市科学中心建设、服务科技创新为抓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的聚集平台,合肥市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四条 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工负责的原则,即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完善引智基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引智基地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

(二)在引智基地建设、引才引智项目、国外引才引智渠道、重点服务保障、特色交流合作平台及开展国外新品种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表彰奖励先进等方面对引智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三)组织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

(四)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引智基地加强引才引智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的职责主要是:

(一)对引智基地进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

(二)通过开辟外国引才载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方式,支持引智基地建设;

(三)做好项目总结、成果报送等;

(四)组织引智基地加强引才引智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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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引智基地的义务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市科技局和所属辖区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稳妥安全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

(三)做好外国来肥工作期间的服务和安全保障;

(四)组织示范推广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参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提升影响力,提高工作实效;

(五)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引智基地实行分类申报,分为“战略科技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与生态建设、农业与乡村振兴”四类。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合肥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引才引智主体。

(二)建立了常态化的引才引智机制,原则上每年聘请高层次外国不少于10人次。

(三)主要任务或研究方向对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战略科技发展类:符合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科技领军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动创新体系与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2.产业技术创新类: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在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

3.社会与生态建设类:符合我市社会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布局与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和智力,在推进教育与文化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与治理体系,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4.农业与乡村振兴类:符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布局,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在引进先进农林牧渔品种与种植养殖技术、构建农业农村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成绩突出,并已成功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印发引智基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报送。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引智基地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评审情况,结合重点领域引才聚才用才平台和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年度计划,择优立项,印发引智基地命名通知。

第十一条 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命名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引智基地建设应服务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促进、项目、基地协同发展,以引进工作带动重大科研项目实现突破,重点支持引进外国服务我市科学中心建设,促进有关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引智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基地,将撤销或终止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命名,或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

(三)存在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在评估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五)自行要求终止命名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被撤销或终止命名的引智基地,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命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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