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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1-4-19    浏览次数:7962    

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企业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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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第二条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功能,引导各类科创载体向专业化、信息化、品牌化、链条化方向发展,以创业者需求为导向提升增值服务能力,建立从初创期、成长期到发展壮大期的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努力形成依托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集群,为企业梯度培育提供源头活水。 

第三条  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个高新区设立分中心,为企业提供精准的综合性科技创新政策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建设具有南京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 

第四条  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活动。探索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条  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高10%普惠奖励。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第七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入库企业认定工作,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优先推荐库内企业申请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大力推进“两落地,一融合”。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鼓励科技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推动一批产学研项目在宁实施。梳理发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对在我市成功转化和产业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扶持。支持在宁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给予1:1支持。 

第九条  加大培训和政策辅导力度。加大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高企申报、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攻关。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制度,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有效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对外合作、知识产权引进等多种途径,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新建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均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 

第四章  瞪羚企业培育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支撑。鼓励高校院所开放科研条件设施、与培育对象共建实验室或技术中心;支持高校院所通过技术许可、技术交易、技术合作、技术入股、衍生企业等,服务于培育对象的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金融支撑。设立紫金山科技创新基金会,募集社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募集社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完善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引导风投聚焦于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支撑。围绕“4+4+1”产业体系,聚焦全球产业科技前沿,研究梳理产业发展亟需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健全产业关键人才信息库,优化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五章  科技型上市企业培育 

第十五条  推动科技型企业借力国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发展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加快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步伐,形成各类金融工具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对新注册在南京的天使投资、创投企业,给予高1500万元奖励,重大事项可“一事一议”;对投资本市钟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可按实际情况每年分别给予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高600万元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产业整合,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优先核准企业技术改造及结构调整,对于并购重组并在宁产业化的企业,择优给予扶持。 

第六章  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 

第十七条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开设绿色通道,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在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创新示范等方面快速提升发展,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力争通过3年的培育,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与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运行绩效给予高500万元奖励;对标志性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商业模式创新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绩效考核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与地方经济贡献相挂钩的财政扶持资金,市、区按1:3比例负担,其他政策资金,原则上市、区按1:1比例负担,个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涉及江北新区(直管区)的政策兑现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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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考核,各区(园区)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运营公司。 

(二)运营公司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运营公司。 

(三)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四)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六)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七)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八)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九)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列入新型研发机构(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其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其程序为: 

(一)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区(园区)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科委根据审核论证意见,提出机构名单并公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相关人员,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第九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二条  每年度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年高5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市科委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培育企业、技术转移、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其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等情况,科技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二)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所属领域前瞻性技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企业数量、培育高企数量情况; 

(四)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已形成的基础研究成果或对外购买重大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材料、试验及燃料动力等费用)。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包括引进专职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薪酬,以及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市场聘用的专职人员薪酬支出等情况。  

(六)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支出等情况。  

(七)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环境完善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市科委将择优选择部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委托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管理提升。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考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向市、区(园区)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区(园区)科技局报告。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季末按照要求填报本季度经营信息,每年2月份前提交上年度经营基本信息和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如有弄虚作假等失信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1.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 

2.有关共建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才团队持股情况(复印件一份) 

4.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三份,原件备查); 

5.所开展服务、孵化和引进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原件备查)。 

6.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等。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服务窗口

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55083(微同号),QQ288139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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