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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4-15    浏览次数:1167    

为加强我市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我市工业企业竞争优势,市经信局牵头起草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网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11日前将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进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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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县区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各园区经发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 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市财政、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材料一式份),同时抄报市发改委、科技、财政税务局。

(三)市经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财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进行现场核实和综合评审,择优予以认定

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年通知要求,按时将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部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信部门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按时市经信局

(三)核查评价。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低标准。

第十 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监督管理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  市经信负责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鼓励政策 

第十 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资金奖补

第十七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二十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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