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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江苏省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补助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1-1-26    浏览次数:1545    

2021年度江苏省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补助细则

一、资助对象

(一)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2020年8月1日前未安排演出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创作后持续演出,进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具有较好艺术水平,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三)在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完成创作演出的,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本年度重点资助重点资助反映“建党百年”主题的舞台精品创作以及开启现代化新征程的有关主题创作;重点资助围绕运河题材、长江题材和塑造“水韵江苏”品牌的艺术精品;重点资助符合江苏文旅文艺创作规划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江苏艺术基金将对已结项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择优进行滚动资助。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额度: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资助额度为100—200万元;戏曲、话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额度为80—160万元;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项目资助额度为60—120万元;小剧场戏剧、曲艺(长篇、中篇)、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资助额度为40—8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为5—15万元。

(三)重大项目资助额度可依据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适当提高。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按照实际情况全额或按比例分期拨付资助资金。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原则上不少于10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原则上不少于15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原则上不少于20场。

4.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原则上不少于5场。

5.音乐剧、杂技剧原则上不少于10场。

6.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原则上不少于15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主演应以本省人才为主,鼓励本省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人员参与创作。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主体可根据本单位或机构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次以相同艺术品种申报艺术基金,但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资助项目。

六、政策联系:18755150022

七、申报材料

(一)《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2019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 2020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设区市市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五)申报项目的剧本如为改编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六)申报项目如有本省以外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七)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

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八)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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