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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好处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1-24    浏览次数:1348    

2021年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好处扶持政策是怎样的?申报条件有哪些?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及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组建设立的省级创新平台。明确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具体要求、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更多关于该项目详情,请直接咨询以下指导电话为您解答指导!

政策免费指导电话:0551-65300586;15855199550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好处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采用多元化原则,以自有资金和社会投资为主。优先支持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参与建设的项目申报、省级专项。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申报相关人才政策支持过程中给予倾斜。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在人才队伍、场地、研发设备等方面具备重大技术研发、工程化和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人才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突出产业化导向,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为申报单位股东或上级单位。

(二)在行业领域中具有引领地位,拥有一批处于省内领先、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成果。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评价通知,明确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具体要求,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建设期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各省工程研究中心根据“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大纲”和“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的相关要求编制自评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材料进行核查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按照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见附件九)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变更与撤销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运行的,由省工程研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法人或负责人变更;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变更,变更后的依托单位具备第九条的相关条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省工程研究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或省工程研究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警告,并对其运行情况每年跟踪评价,直至下一期评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警告后跟踪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无法定理由,无故不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评价的;

(三)申报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五)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近三年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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