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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认定!武汉江岸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奖励补贴措施梳理

文字:[大][中][小] 2023/11/8    浏览次数:289    


武汉江岸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奖励补贴措施梳理如下,想要认定总部企业的单位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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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工作指引的通知》(武发改规〔2022〕2号)规定,为加快推动市、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武汉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文相关标准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武汉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江岸辖区内武汉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武汉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武汉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市级复核的程序开展。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年度武汉总部企业认定公告,启动全区武汉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申报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送的认定材料,出具是否同意该企业申请武汉总部企业的意见,相关意见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总部企业认定评审,出具认定评审意见,并将认定意见以报告形式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总部企业奖励兑现

第八条  总部政策奖励兑现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市级复核的程序开展。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年度武汉总部企业政策申领公告,启动年度武汉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领工作。申报企业按照公告相关要求,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政策兑现申请。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出具是否同意该企业申请武汉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的意见,相关意见同企业申请奖励兑现材料一并报送至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总部企业奖励金额测算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局结合第三方评审意见形成申请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武汉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工作区内程序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区级奖补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将相关认定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年度武汉总部企业入选名单和市级奖补资金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相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研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应获得的市、区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总部企业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总部企业管理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总部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明确专人对接总部企业,分级分类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对于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三条  加强总部企业跟踪服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总部企业潜力企业库和总部企业年度复核机制,每年在兑现总部政策的同时,由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复核已认定总部企业经营规模及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复核通过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不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帮助企业加快发展。连续两年复核未通过的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撤销该企业武汉总部企业称号的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及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将相关情况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第三方机构重新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出具该企业是否符合武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奖励兑现政策的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兑现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的拨付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凡在5年内减少实缴注册资本的,退回所享受的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资金。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后,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奖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区委、区人民政府通过“一企一策”方式重点引进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后经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规定的同类政策。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出具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需追回已奖励资金的,由企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企业已获得的各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其中属于市级补助的部分按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二)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资格。

 

(三)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的,一经确认,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区已获得认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满的武汉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奖励政策按本实施细则落实。

 

第二十一条  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依照本政策措施每年奖励企业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规模。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武汉总部企业,应与江岸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关系、统计关系、税务关系搬离江岸区且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转移、分流主营业务和集中核算的功能,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企业已享受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市级层面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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