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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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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成都市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定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成都市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我市辖区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可以对批准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条 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受理和评审工作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经审核批准进入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后,对符合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的,由受理的区(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列入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
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
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
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
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四)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
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10 个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领域,指定相应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需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20 天。
第十四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成都市不定期批准并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章 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定程序: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市级文化主管部门。
(二)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三)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推荐材料和保护单位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
(四)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召开局际联席会,审定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必须是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
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暂不确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活动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条 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必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本人意愿及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
(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与同一地区的该项目领域其他传承人相比的突出技艺、特色和个人成就;
(四)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拥有该项目传承的相关资料、代表性实物照片等;
(五)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参照执行本本办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上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多种方式对已经认定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
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 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
人才;
(二) 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 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调查,为建立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提供必要资料;
(四) 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备案;
(五) 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智力成果;
(六) 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七)定期向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将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已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布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自然为成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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