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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须知

文字:[大][中][小] 2023/4/25    浏览次数: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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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誉状况,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原则。

  第四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每年公示一次。

  第二章  公示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投诉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取得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满两年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登录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专用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企业下载打印《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留存、备查。

  企业网上申报,应提交(上传)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对所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备,有无漏填项,签章是否完整,现场检查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是否一致。初审合格的企业,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询企业信用状况,并按照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

  第九条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采取抽查、网上信用查询、充分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当地企业主体数量、企业主体数增长比例和当年新申报企业增长比例等因素确定公示企业数量,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公示名单,并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等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情况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示企业出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核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对该企业的公示:

  (一)已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示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列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提供了行政处罚被撤销证明或者信用修复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届满,企业未按要求继续在申报专用网站

  内提交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企业可以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十六条  被撤销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由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作废。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十七条  冒充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该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向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补发申请报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补发公示证明。

  第二十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后因合并或分立成为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公司需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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