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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马鞍山开展2023年度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若干政策相关事项加快新建项目落地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4/18    浏览次数:687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026号),现开展2023年度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若干政策相关事项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类别

加快新建项目落地。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应属于制造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或国家、省、市十大新兴产业领域。

2、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相关费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新建项目。

3、项目已于2022年完成竣工综合验收。

4、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附件1)。表中应提供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省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4)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项目合规性证明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批复)文件。

2)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或具有等同效力的文件)。对租赁厂房的新建项目,仅支持回购厂房或先租后建厂房两种方式。采取回购厂房方式的项目,申报材料应提供招商(补充)协议、回购协议;采取先租后建方式的项目,申报材料应提供已获得的土地证或代建厂房的购买合同。提供的招商(补充)协议、回购协议、土地证代建厂房的购买合同时间均应在申报日前,且需提供租赁厂房建设的规划和土地等前期审批文件。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7、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所申报项目的财务资料,包括: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所申报项目的财务决算书。

2)所申报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含土地价款)。

9、项目财务凭证,包括: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按土地、设备、工程、前期工作等分类明细)(附件2)。

2)项目建设期间任意连续24个月内的关键设备购置发票及相关银行划款凭证。

10、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建设期内任意连续24个月的关键设备购置发生金额的8%,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以保密等原因拒不提供材料的,均视为未提供材料。

3、同一项目只可一次性申报一项市级政策,否则一律全部取消。同时申报省市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4、企业申报政策前对自身信用信息给予自查并承诺不存在失信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失信则取消政策奖补资格。

5、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6、新建项目的关键设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必需设备。可计入的费用包括:流水线式生产线的全部设备、保障生产线稳定运行的设备;非流水式生产线所有生产工序的生产、检验、检测设备及生产性运输、搬运设备,动力介质供应设备,不含厂房间的输送管路;现场制作设备的备品、备件和材料;与项目同期建设的安全、环保和消防专用设备,不含可移动的通用设备。不包括:厂房、办公楼、生活设施和办公设备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调试、试生产期间采购的原材料、油品和备品备件。

 

三、报送要求

(一)项目初审

按照市《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党办〔20225号)的《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若干政策》的第2条“加快新建项目落地”政策,对照本通知上述要求,各县区、开发园区发改部门组织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把关。

 

(二)报送时限

纸质版项目申报材料汇编胶装成册(双面打印),于2023428日前,一式两份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产业科(市政府3号楼127室),电子版(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形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同时,登录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上传申报资料电子版。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评审要求

各县区、开发园区报送项目后,我委将安排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期间,如需核实有关项目情况,将由我委通知各县区、开发园区发改部门。在评审期间,未经同意,项目单位(含编制单位)不得与第三方机构(包括参与评审的专家)直接联系;一经发现,所涉及的申报项目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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