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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万!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补贴和申报材料条件说明

文字:[大][中][小] 2023/4/6    浏览次数:768    

奖补丰厚!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说一说关于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补贴和申报材料条件说明,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补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区县(市)、园区、社会资本根据我市产业需求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不超过500万!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卧涛渔渔为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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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搭建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的桥梁,促进科技成果在长转化,根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尖端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紧缺产品研制等中试需求,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全过程无缝连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链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第三条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根据我市产业需求,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面向市内企业和科研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第五条围绕长沙市22条产业链,以我市重点产业需求、驻长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实际需要为重点,加强中试基地的顶层设计和布局。

第六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中试基地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依托单位先自主建设,建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申报认定。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条件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中试基地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宇报主体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均在长沙市域范围内,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

2、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

3、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的人才队伍。中试基地专职人员10名(含)以上,其中专职技术人员5名(含)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

4、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5、具有中试服务经验的依托单位,需有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服务合同,且已在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新建中试基地需契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布局,依托单位需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经验;

6、建立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5个(含)以上。鼓励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技术攻关、拇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中试项目入库时应具有中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试熟化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中试项目入库时应具有入库项目企业委托合同和中试可行性方案;

7、建设运营主体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法人代表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程序

第九条中试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1、中试基地串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区县(市)、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核实核查,并行文推荐;

2、市科技局对中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受理入库;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提出拟认定的中试基地名单,按相关程序发文认定;

4、对获认定的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长沙市+技术方向+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并授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补贴奖励

第十条中试基地支持经费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1、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区县(市)、园区、社会资本根据我市产业需求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投入运营并经认定后,按建设过程中中试场地建设、中试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对新建的中试基地,鼓励区县(市)、园区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每年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据、服务合同、到账凭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已认定的中试基地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进行核实,结果作为中试基地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中试基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1、无故不提供审查资料的;

2、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

5、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或未开展对外服务的。

第十四条中试基地需要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试行一年,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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