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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项目奖补!芜湖繁昌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条件要求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3/3/14    浏览次数: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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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提升

( 一 ) 区财政每年设立繁昌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 量管理方法 、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开 展质量基础设施“ 一站式” 服务、建设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 目、建 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行为。

( 二 )对国家级、长三角或省级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主要 承担单位 ,建设周期内每年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工作经费, 验收通过给予 10 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 三 ) 按照《安徽省示范食品小作坊标准》、《示范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评分表》,  验收通过的示范食品小作坊给予 1 万元奖 补资金。

二、品牌建设

( 一 )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 中国质量奖 (含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含提名奖)、 芜湖市政府质量奖 、繁昌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60 万、60 万元 、30 万元奖励。

( 二 ) 对“ 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三 ) 对新取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 一 次性奖励。

三、标准化

( 一 ) 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 (含计量技 术法规 、  团体标准)  的单位分别奖励 12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 元 、5 万元;  对参与研制   (排名前三位)  国家 、行业标准 、地 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 、3 万元。

( 二 ) 对新建成的国家级 、省级 、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 目 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 、3 万元。

( 三 ) 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 30 万元。

( 四 )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 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和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

(五)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 、15 万元。

( 六)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分技术委员会 (含工作组) 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1 万元。

( 七 ) 对获评“AAAAA 、AAAA 、AAA 、AA 、A 级标准化 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5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

(八) 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  并获“ 采 用国际标准证书” 的企业 ,每项给予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四、计量

( 一 ) 按照 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 备的要求》及 GB/T 19022 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 AAA、AA、 A 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 ,  分别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

( 二 )对通过省级及以上、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 业,  分别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 万元。

( 三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验收的, 给予 0.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检验检测

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 10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六、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 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 (质量 、环境或 职业健康) 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  给予 6 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

( 一 ) 支持品牌创建。对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 、集体 商标 、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 5 万元 。对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国 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获得省级推荐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 理的 ,分别给予 10 万元 、3 万元补助 ,  同一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 二 ) 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培育。对我区内从事经营 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和保护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个单位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 。同时,择优遴选认定年度繁昌区知识产权示范、 优势单位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万元。

( 三 ) 支持专利导航评议运用。对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其 他业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 或专利评议等创新发展的,给予实际支出的 50%补助、最高补助 15 万元。

( 四 )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 机构或在我区纳税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开展托管服务,上一年度服务本区中小微企业 ,  发明专利获授权达 20 件以上的 ,  给予 1 万元奖励;  达 40 件以上的 , 给予 2 万元奖励。

八、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 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 ,由 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 ,按照货值金额 ( 1 万元以上 ,含 1 万元 )  10%的比例进行补贴 ,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九、其他事项

( 一 ) 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区市场 监管局提出申请 ,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当年不 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逾期不再受理。

( 二 )  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 、可靠,对以弄虚作假 等方式骗取资助的 ,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 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 策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质量、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 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本实施意见中知识产 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及择优遴选认定年度繁昌 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 ,由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细则并具体实 施。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 ,  接受监督管理 ,  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 三 ) 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 、市、区级政 策内容相同的 ,  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不重复享受。

( 四 )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等上级有 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五 ) 本规定自 2022 年度起施行 ,  原《繁昌县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繁昌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繁政〔 2020 〕 28 号 )  同时废止 ,  印发之前的区其他有关政策就同 一事项规定  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 六 ) 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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