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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补和申报条件、材料、流程及注意事项

文字:[大][中][小] 2022/11/23    浏览次数:1008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以下是关于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申报奖补、培育资金奖补、入库扶持政策、入库申报条件、入库申报材料、入库申报流程及认定程序、申报要求和企业在入库申报前后须注意的事项。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政策咨询/申报代办/规划指导流程

1.在线咨询:15005600923

2.启动评估:专家团队上门评估,技术交底,立项启动申报

3.申报项目:组织申报材料,聘请专家预审,保证材料质量

4.项目公示:累计服务1万+企业通过认定

5.后续服务:实时关注政策动态,随时为企业匹配相应政策,辅助企业获得奖补或荣誉资质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流程及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流程

1.对预申报企业进行前期评估

2.与预申报企业对接,收集申报所需材料

3.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应的规划

4.预申报企业确定审计公司

5.确定企业人员花名册或科技人员

6.根据预申报企业客观情况完成必要的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7.为预申报企业与高校或研究所搭建产学研

8.对预申报企业前两年研发费用进行分析

9.对预申报企业前两年的所得税进行分析

10.再次核查预申报企业财务成长性数据

11.对预申报企业研发人员与成果转化进行分析

12.对预申报企业当年研发费的归集与高企研发费&高品收入辅助台账进行分析

13.辅助预申报企业申报下个年度的所得税

14.辅助预申报企业出具近三年年度审计及专审报告

15.高企申报材料的编写以及国网系统的填报

16.国网系统提交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费用类别

1.申报代办咨询费用

2.知识产权费用

3.科技查新费用

4.产品检测费用

5.高新企业专项审计费用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奖补

【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

1)构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1.对入库培育后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

3.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给予40万元奖励。

2)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贡献奖励机制。

1)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有条件的县区也可给予一定奖励,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2)对年应税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应税销售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

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可再按不高于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奖补。有条件的县区、高新区及其他各类开发园区也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门槛。

1)每年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承办各类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赛事。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予以支持。

2)设立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奖励资金,并纳入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用于赛事活动举办、对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奖励,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涌现。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高水平服务机构和专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进行咨询答疑、政策辅导、专业培训、申报材料预审指导等服务。

(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

1)充分利用高新区和经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优势条件,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其占区内法人企业比重作为高新区、经开区考核的主要指标并提高分值比重。

2)市、县区可按高新区、经开区上缴的财政收入,对高新区、经开区给予一定奖励。

3)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内新注册的符合高新技术领域从事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高端装备制造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初创型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发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配套支持。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1)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项目,市、县区给予积极支持;市级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

2)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一定比例奖补。

3)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市按有关规定奖补。

(八)引导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

1)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市“花果山英才”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2)各县区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3)市、县区优先通过配套奖励和补助等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4)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九)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主动对接,加强服务,通过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2)“白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3)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市及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纾困基金,对债券兑付压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比例股权质押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一企一策”评估风险、制定方案,帮助化解流动性风险。

(十)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

1)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备案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

2)市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重点投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在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的基础上,经考核评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出资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出资方适当让利。

(十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1)聚焦“科创板”,大力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效精准的专业服务,助推优质科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2)对首次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动列入市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及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条款。

(十三)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1)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2)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按照规定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四)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1)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优先审查规定的,由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

2)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部门给予重点维权援助。

(十五)建立容错机制。

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充分调动科技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以及企业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以上奖补资金,按市、区“5:5”比例分担。各县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奖补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一)入库培育奖励。

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对于当年度入库企业地方培育资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奖励的,省培育资金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二)培育期贡献奖励。

省培育资金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企业实际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贡献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认定培育奖励。

省培育资金与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上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不低于30万元培育奖励,其中省培育资金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额度。

(四)培育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入库培育情况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省培育资金指标,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省培育资金指标,确定本地区入库企业的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据此下达培育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五)培育资金使用。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省科技厅负责对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各设区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二)省科技厅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入库中企业切记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入库申请过程中一定不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二)企业在入库培育期间切记注意不能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企业在培育期间不可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适用行业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批发和零售业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住宿和餐饮业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我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以来未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参照《工作指引》中认定条件第(七)条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材料

(一)在线填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无需另行提供)、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另行提供)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1.近两个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连云港市高企培育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各县区科技部门对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通过。注册通过后,企业登陆市高企培育服务平台,选择“高企入库申报”端口进入,然后依次填报市高企培育入库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附件。上传的证明材料须是原件扫描形成的电子版(PDF格式、彩色扫描),同时必须与系统所填内容对应。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形式要求与截止时间以县区通知为准。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按照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各地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已纳入过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三)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工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条件的入库推荐企业名单。入库推荐企业名单经各县区科技部门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1日前行文上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2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及公示。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省级入库。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各设区市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四)特殊情况说明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设区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在审核申报材料、现场查看的基础上推荐入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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