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资讯
关于南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的内容如下,有需要的朋友欢迎咨询热线解答。
政策解答指导:15005600923
一、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请你们按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宁科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认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占比不低于50%。
二、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须在南京市内注册,成立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1年10月8日之前。
三、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自身主营业务方向和优势专业领域,围绕我市“2+2+2+X”主导产业,以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与生命健康、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装备等八大产业为重点,建设专业孵化器。
四、本年度认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激活,获取单位申报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并对申报人进行授权。申报人登录宁企通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进行逐项填写,完成后在系统中上传(DOXC格式),同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五、申报材料在系统经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申报机构在线打印带条形码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按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附件2)进行装订,加盖单位(运营主体)公章后报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六、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明确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填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书(附件4)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负责人信用承诺书(附件5),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的,将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申报对象,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补正。
八、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填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九、请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附件7)、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两份)、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书、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负责人信用承诺书和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申报材料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盖章)
孵化器类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所属区(园区):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制
填 报 说 明
1.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制,填报时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2.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其中,专业孵化器产业聚集度应达60%(含)以上,否则按综合孵化器评审。
3.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范围内;运营主体须在南京市内注册,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1年10月8日之前。
4.专业孵化器所属专业领域从以下分类中选择:
(1)电子信息(2)先进制造(3)航空航天(4)现代交通 (5)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6)新材料(7)新能源与节能(8)环境保护(9)地球、空间与海洋(10)核应用技术(11)现代农业(12)文化创意(13)其他。
一、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运营时间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地址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类 型 专业□ 综合□ 所属产业领域
(仅专业孵化器填写)
负 责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手 机
邮 编 E-mail
联系地址
总体概述:包括孵化器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
二、服务能力
1.孵化场地情况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范围(具体到楼栋和楼层)
孵化场地总面积(㎡)
其中 在孵企业场地面积(㎡)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自用面积(㎡)
其他面积(㎡)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
2.孵化企业情况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
企业数量(家)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家)
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二选一填写) 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户均面积(平方米)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情况
(专业孵化器)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3.投融资服务情况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金额(万元) 自有资金实际投资案例数 自有资金实际投资金额(万元)
孵化器合作孵化资金金额(万元) 合作资金实际投资案例数 合作资金实际投资金额(万元)
4.孵化服务队伍情况
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总数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
创业导师数量 开展相关辅导活动数
5.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6. 孵化器的特色服务情况介绍
三、服务绩效
1. 孵化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高企入库企业、高企等方面的情况。
2.孵化器的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至少提供1个孵化资金使用案例)
3.孵化器在毕业企业跟踪、在孵企业数据统计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四、品牌建设
孵化器在文化建设及行业交流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五、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孵化器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填报单位承诺:
本单位填报内容属实,若填报失实和违反规定,愿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2022年 月 日
附件1-1
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1、机构在南京境内实际注册满1年:本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须在南京市内注册,且实际注册时间须在2021年10月8日之前。
2、机构在南京境内实际运营满1年:本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1年10月8日之前。
二、孵化场地
3、孵化场地集中:指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范围内。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受托管理场地及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6、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三、孵化资金
7、自有种子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自身设立的种子资金。
8、合作的孵化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其他创投机构需在基金业协会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备案。
9、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10、资金使用案例:指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案例。
四、孵化服务
11、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12、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知识产权
13、已申请专利:指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14、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六、在孵企业
15、在孵企业数: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条件,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数量。
16、户均面积:(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在孵企业数,单位:平方米。
17、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相关规定。
18、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注册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19、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七、毕业企业
20、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指企业获得孵化机构自身或外部金融机构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金额。
2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指企业在孵化期内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相加超过1000万元。
22、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指企业毕业时,已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附件2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1)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包括: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正式运营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3)孵化场地情况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场地为自有产权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的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5)孵化资金情况表。
(6)孵化资金证明材料。需提供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7)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8)创业导师情况表。
(9)创业导师证明材料: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5个)。
(10)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需填此表。
(11)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需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12)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1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14)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15)毕业企业证明材料。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需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证明材料;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需提供企业连续2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需提供兼并、收购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或者资本市场名称及股票(份)代码等。
3、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书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负责人信用承诺书中的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并与申报书一起装订成册。
备注:主管部门推荐函、推荐表、信用承诺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等无需装订成册。
附件2-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一、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孵化器正式运营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附件2-2
孵化场地情况表
序号 场地地址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其中(㎡) 产权情况(是/否)
在孵企业
使用面积 公共服务
场地面积 自用面积 其他面积 自有
产权 受托
管理 租赁
1
2
3
须附: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2-3
孵化资金情况表
孵化资金名称 资金规模(万元) 组建形式
(自建或合建) 合建机构
(自建可不填) 备案号
(自建可不填)
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合作机构须为在基金业协会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机构)。
附件2-4
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务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情况
附件2-5
创业导师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服务领域 备注
须附:1.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2.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5个)。
注:创业导师定义参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附件2-6
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
(专业孵化器必填)
序号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建设投资金额(万元) 投入运营时间(年月) 服务领域
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注:专业技术服务的定义参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附件2-7
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数 注册
时间 入驻
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技术
领域 孵化场地
(平方米)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是否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及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是否已申请专利 是否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是否获得投融资
须附: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
4.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及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5.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注:在孵企业定义参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附件2-8
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入驻时间(年月) 毕业时间(年月) 技术领域 毕业时是否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 毕业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万元) 毕业前2年累计营业收入(万元) 毕业时是否被并购或挂牌、上市
须附:1.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2.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毕业企业条件参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附件3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
孵化器名称: 运营主体名称:
序号 具体审查要点 申报单位自查情况 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1 申报单位承诺书 是否提供了《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且签字、盖章、日期规范齐全。 □是 □否 □是 □否
2 申报资质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南京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是 □否 □是 □否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是 □否 □是 □否
4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是 □否 □是 □否
5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是 □否 □是 □否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是 □否 □是 □否
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是 □否 □是 □否
8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是 □否 □是 □否
9 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质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是 □否 □是 □否
10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是 □否 □是 □否
11 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孵化器是否提交了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且份数、装订顺序正确。 □是 □否 □是 □否
12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的内容、签字、盖章、日期等是否规范齐全。 □是 □否 □是 □否
13 是否提供了孵化器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式运营时间证明材料、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文件复印件、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是 □否 □是 □否
14 是否提供了孵化场地情况表及自有产权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是 □否 □是 □否
15 是否提供了孵化资金情况表及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是 □否 □是 □否
16 是否提供了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是 □否 □是 □否
17 是否提供了创业导师情况表及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 □是 □否 □是 □否
18 是否提供了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及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所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 □是 □否 □是 □否
19 是否提供了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是 □否 □是 □否
20 是否提供了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 □是 □否 □是 □否
21 是否提供了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是 □否 □是 □否
22 是否提供了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是 □否 □是 □否
23 是否提供了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及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是 □否 □是 □否
24 专业化孵化器申报单位是否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及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是 □否 □是□否
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审核人签字:
区(园区)科技局(盖章):
日期:
附件4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书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信用承诺 本项目法人承诺严格遵守《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准则,执行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承诺项目实施各阶段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项目组成员身份真实有效,无编报虚假预算、篡改单位财务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如出现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科研不端等失信行为,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 严肃调查处理或配合相关调查机构调查处理;
2. 取消计划项目评审资格;
3. 撤销计划项目立项,并收回市拨经费和奖励资金;
4. 根据失信情况,记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评价表,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信用管理平台,列入社会信用记录,接受相应处理;
5.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等。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负责人信用承诺书
姓 名 身份证件(护照)号码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信用承诺 1. 本人承诺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中,遵守科学道德和诚信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约定,不发生下列科研不端行为:
(1)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在涉及人体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5)违反医学伦理和实验动物管理规范;
(6)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2. 如本人被举报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实施中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机构组织开展的调查。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按照相关要求,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现场核查和推荐工作,现承诺如下:
1、本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该申报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申报资格要求;
2、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了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本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承担相关责任。
(公章)
2022年 月 日
附件7
2022年度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
由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序号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孵化器类型
(综合、专业) 注册 时间 孵化场地地址 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万平方米) 在孵企业数量
(家) 自有(合建)资金实际投资案例数 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占比(%)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 毕业企业数量(家)
1
2
3
4
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