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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围苏州市高企培育库的指南-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备案及奖补的全政策汇编

文字:[大][中][小] 2022/11/14    浏览次数:586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除了能享受到的直接奖励、税收减免等政策,高企资格也是企业融资贷款、政府采购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申报瞪羚、独角兽等更高层级企业资质,申请政府专项资金、办公及工业用地、企业上市的必要或优先条件。近期,国家更是针对高企出台了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四季度购置的设备、器具,以及加计扣除比例都做了进一步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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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省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我市将继续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并修订完善相应政策。同时,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审工作前移,经各市、区科技部门评审通过并推荐的企业直接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组织方式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市库推荐上报等工作。推荐入市库企业名单经地方评审推荐上报后,由苏州市科技局统一发布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二)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应带有水印);

2.证明居民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统一交至所在地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

(四)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材料。企业首先进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填报。各地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20年度曾被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申报截止时间由各市、区自行确定,请以各市、区通知为准。

2.专家评审。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入库评审工作,按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评审工作说明》(见附件一)制定评审方案,具体评审时间由市科技局统筹安排。方案通过后由地方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各市、区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入库申报企业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

3.地方推荐。各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的推荐工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入市库推荐企业名单。入库推荐企业名单在地方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8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档。

4.正式入库。苏州市科技局对各地上报拟入库企业在苏州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市库标准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市科技局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出库企业

1)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8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四),于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同时报送电子档。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2019、2020年度入省库且目前仍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不含2020年已认定高企的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部门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企业报送时间以各市、区科技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6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省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五,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同时上报电子版。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一)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各市、区应根据抄送上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备案的2020年度培育资金奖励方案(含省级、市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按照奖励标准将2020年度培育资金足额下达或补足到位。同时,须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省库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认定培育奖励,地方培育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15日前下达到位。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省库企 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一式四份,于6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上年度地方培育资金未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但提供承诺函的地区,还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省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及资金下达文件,一式四份。省科技厅将对在6月30日前地方入库培育奖励资金仍未足额下达的地区,收回所涉企业的省级培育资金,相关企业奖励政策由所在地区全额兑现。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2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的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1.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凡2018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8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市科技局分三批次受理各区科技部门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7月15日、8月13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企业应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以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2.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高企申报批次,分别在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前完成评价的上报,在申报高企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具体评价流程见通知3.申报企业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完成“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市网”)、“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的网上申报工作。

4.“市网”登陆。“省网”从“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的网页最底部进入,。“国网”从“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

5.企业要确保在“市网”、“省网”和“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保持完全一致。申报流程见附件3,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市网、省网、国网分别进行注册,注册无先后顺序要求。“市网”中,企业选择所属县、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由各地科技部门对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予以通过。“省网”中,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企业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对于再次申报的企业,国网和省网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未在市网注册的企业,在市网完成注册。

2)注册通过后,企业登陆市网,选择“高企认定申报”端口进入,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并上传国网所需相关附件。

3)“市网”具有智能同步“国网”和“省网”功能,企业可自主选择实现国网和省网数据的一键上传。企业使用市网一键同步功能后务必自行分别登录国网和省网核实填报数据及上传附件的一致性。

4)申报企业登陆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证明材料,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逐项上传至市网,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省通知的附件1)。企业同时在“市网”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查表》(省通知的附件5)。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5)企业在市网选择“正式提交”,各地科技部门点击“确认”前企业可以主动撤回修改。申报企业登陆省网、国网,确认申报材料与市网填写的数据和上传附件完全一致、准确无误后分别自行在省网、国网点击提交。

6)各地主管部门通过市网对辖区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三网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国网、省网和市网上分别进行审核。

7)企业将“省网”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8)企业若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需要再次修改,联系主管部门退回,企业在市网进行修改,然后可单独自主选择该修改模块在省网、国网同步,并在省网、国网检查无误后再分别提交。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方式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市网”、“省网”以及“国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省通知的附件1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

4.科技部门主要对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未通过“省网”校验的知识产权,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省通知的附件4)并加盖公章。

5.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在“省网”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地方科技部门审核表》(省通知的附件6)。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6.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

7.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并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所属税务机关是否准确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与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8.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9.同时,各地科技部门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省通知的附件2)一致。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材料报送

请各地科技部门组织汇总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将《企业承诺函》、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以及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日前统一报送至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奖补汇总

(一)苏州市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奖补

1.江苏省培育资金分配:(5万+15万+X万)

2.进入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库:奖励5万元

3.在培育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高奖励15万元(不超过当地配套金额)

4.培育期内贡献奖励:对企业上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按照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苏州市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奖补

1.苏州市级培育资金分配(10万+20万合计30万元)(其中昆山,张家港,常熟,太仓不享受苏州市级政策)

2.苏州市的高新培育政策按照省市一次集中入库政策进行

3.进入苏州市级培育企业库:奖励10万元

 

(三)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1.对纳入省级或市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入库奖励。

2.对首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3.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符合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优先推荐享受奖励性后补助。

4.在培育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再奖励20万元

 

(四)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1.昆山高新企业和培育资金分配省市共计:55万+X万

2.进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库:奖励5万元

3.培育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万元

5.昆山辖区内:高新区(玉山镇)、周市镇、花桥镇、巴城镇、千灯镇、淀山湖镇、张浦镇各有配套补贴,详情咨询当地科技办。

6.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5万元(15万元出库奖励,10万元认定奖励),通过省培育入库的企业一般可获得普惠奖励,2018年平均为7万元。

 

(五)张家港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1.张家港高新企业和培育资金分配省市共计:45万+X万

2.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

3.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5万元

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5万元

5.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6.张家港辖区内:开发区(杨舍镇)、乐余镇、锦丰镇、塘桥镇各有配套补贴,详询当地科技办。

 

(六)吴中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1.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奖励5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3.相城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4.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1万元

5.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奖励5万元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

7.吴江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8.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奖励5万元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

 

(七)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1.对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 高 5 万元资助。

2.对纳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苏州市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助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省级有关 政策的扶持。

3.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享受以下资助:①对首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15 万元资助。②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中断后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5 万元资助。

 

(八)姑苏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资金(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

 

(九)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励

1.对于当年首次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2.对于当年申报入库培育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于入库培育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培育资金,共6万。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3.对于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入库培育企业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省、市财政给予的培育奖励和支持。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资金(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

 

(十)太仓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扶持政策

1.高企申报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完成省高企培育库申报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入省库培育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经申报认定进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高企认定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研发奖励。对当年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当年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比例奖励,最高20万元。

5.引进奖励。从本市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由机构引进的,每引进1家奖励5万元。

6.服务机构奖励。对在市科技局办理备案手续,上年度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且认定率在苏州大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服务机构,服务10家(含)-20家,按照认定高企数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服务20家(含)-30家,按照认定高企数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服务30家(含)以上,按照认定高企数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

7.上述扶持政策我市原有文件已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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