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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奖补!淮北市烈山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补贴

文字:[大][中][小] 2022/9/26    浏览次数:1146    

淮北市烈山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的申报正在开展中!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梳理的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补贴,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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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奖补资金时间及必须提供的资料:申请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或其他奖补的,在年度末次月30日之前向我区影视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奖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区影视办、区文旅体局、区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按政策予以兑现。

一、申报财政专项奖励所需材料:

(一)所有申请奖励的企业均需提供材料如下: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期纳税证明、利润表、相关发票(示范基地、重点企业除外)、付款凭证(示范基地、重点企业除外)

(二)不同奖励项目另外还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财政贡献奖励:相关影视销售发票复印件、入库期纳税证明、发票清单、开具广告制作类发票的,需提供相关合同证明,非视频影像类广告不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备案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3.场地租金补助:房屋租赁合同、在职员工工资清单和社保证明。

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补助:展会邀请函或展会合同、参展照片(参展证、公司展馆内参展实景)

5.仓储成本补助: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证明、仓储租赁合同。

6.版权交易奖励:交易合同。

7.优秀影视作品奖励:申报立项表、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的相关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或在烈山区拍摄证明、相关获奖证书。

8.首播奖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影视节目播映许可合同书、首播及黄金时段播出相关证明。

9.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

10.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相关认定证明。

除以上资料外,如主管影视文化单位认为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的,由申报企业补充完整。

第十六条:资料审核程序。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核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

二、申报若干奖励措施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对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性不动产(不包括土地、房屋价格),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本区影视企业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不得超过500万元。(在固定资产投入前期需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前需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五条:企业营收扶持。影视文化企业自在烈山区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5年扶持,扶持幅度:前3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留存部分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留存部分按50%给予奖励。半年汇算,年终兑现,先缴后奖。(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关销售发票和纳税证明。)

第六条:鼓励企业长期经营。对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工作室)或对烈山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平台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每招进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且纳税入库金额不低于10万(含1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2万元的招商奖励,每招进一家注册资金300万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人工作室)纳税入金库额满15万(含15万)元,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4万元的招商奖励。

第七条:凡在本区工作、纳税的影视从业人员,由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我区税务部门将按实际缴税额代扣,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第八条:影视展会参展扶持。参加由中宣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主办展会的影视文化企业,经报备审核,按实际参展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一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已享受国家、省、市级参展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九条:影视配套服务空间租金补助。影视文化企业需在我区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给予配合协调租赁场所,给予为期五年仓储成本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申报企业需提供租赁的合同及相关发票、企业仓储照片及缴款凭证。)

第十条:剧组拍摄补助。经烈山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备。影视剧组来烈山区取景、摄制,对进入烈山区境内景区的门票予以免费,对剧组常组(临时聘用除外)人员来烈山区拍摄影视剧的给予剧组每人每天吃住补贴80元(住宿房间不低于20间、拍摄10天及以上的剧组),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剧组造景补助。剧组如拍摄需要临时建景观或需要外景及村落拍摄的,政府相关部门将协助服务并协调场地免费。对于临时建景的景观有再利用价值,经双方协商,政府可补贴部分资金(经剧组授权)留存景观。

第十二条:影视剧本版权运营扶持。影视版权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并有影视形象衍生品等具体项目落户烈山区的,对作为版权授权方的烈山区影视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额给予向省文化产业处申报奖励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优秀影视作品奖励。对在烈山区申报立项的影视企业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有固定办公场所、主创团队在烈山区或拍摄的影视作品以烈山区元素为主的,且在我区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其中烈山区元素是指反映烈山区题材的影视作品或者影视作品创作主要拍摄地在烈山区,作品对拍摄地有署名)

一、获得国家级文艺类奖项的烈山区影视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已经享受市级以上奖励的,烈山区不再重复奖励。

二、在央视一套和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补助6万元和4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补助3万元和2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补助2万元,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已经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烈山区不再重复补助。

三、对创作反映烈山区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如上)播出的另外给予创作企业50万元补助,对已经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烈山区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创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出口奖励。

一、支持将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已经享受市级以上奖励的,烈山区不再重复奖励。

二、鼓励影视产品“走出去”。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企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认定备案后,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影视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已经享受市级以上奖励的,烈山区不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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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策免费指导电话:158 5515 5532(可加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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