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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申请补贴奖励及48条类型

文字:[大][中][小] 2022/9/16    浏览次数:1024    

成都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申请补贴奖励及48条类型整理内容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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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统计关系均在都江堰市,符合我市服务业产业发展方向,依法依规正常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重大项目招引

第二条  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成都市以外企业、协议投资额达30亿元(含)以上,或具有重大引领性、带动性,并经市委市政府专题审定同意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产业占比达50%(含)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3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总额不超过1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对产业占比达80%(含)以上,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5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1.2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对产业占比达100%,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8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产业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1.5亿元给予企业专项产业扶持。

第三条  省市重点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成都市以外投资服务业项目,被四川省、成都市部门列为重点项目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含)确定出让起始(叫)价。

(二)外商投资及总部结算项目招引

第四条  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当年直接投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其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中小企业,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照截止成都市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的前一年内实到注册资本外资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同时符合第二条政策条款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鼓励总部企业落户发展。对新落户我市并在1年内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且被确定为成都市级重大项目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被确定为成都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奖励金额的30%可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培育企业新增总部业务。对改变自身财务管理模式,新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年度第二年,企业上年地方经济实得增幅超过成都市上年GDP增幅且增量达到500万元(含)的,以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参照数,综合评定奖励金额。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鼓励结算项目落地。对在都江堰市新设立结算中心和结算平台的企业,自项目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参照数,综合评定奖励金额。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现代商贸服务业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外贸进出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及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进出口100万美元,分别给予不高于2万元、3万元及4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支持主题商圈和特色街区打造。对在我市重点商圈、产业功能区内新打造的特色商业街区,开街1年内,主营业态所使用的商业用房面积比例达到本特色街区全部商业用房面积50%以上的,经认定后对街区打造实施主体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城区或集镇上特色商业街区进行培育提升的,经认定后对街区打造实施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成都市级、四川省级和国家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对实施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首店商家招引。鼓励国内外连锁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首家实体门店,对品牌未在西南三省一市(云、贵、川、重庆市)或成都市内其他区域落户,门店营业面积不低于100㎡,正常经营一年后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且经认定为“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品质餐饮商家招引提升。对新引进的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餐厅入驻我市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餐厅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成都餐饮名店”“成都名菜”等成都市级以上官方认定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成都市特色小店、品牌名店、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都江堰市特色店、品牌店的企业,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且增幅达到当年我市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我市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餐饮、住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达到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特色楼宇打造。对经成都市商务局评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申请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对通过电商平台(含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都江堰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按照企业线上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企业、网红达人开展直播带货,促进农产品上行流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网红达人提供直播间免费使用。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节庆、会议(论坛)活动。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提升产业发展、拉动消费效果特别明显的重大(自创或引进IP)文化活动、行业论坛、会议等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对活动承办企业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举办精品会展活动。对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我市举办的国家级、国际级旅游商品、康体养生、工艺美术、绿色科技、新经济等高端专业类展览项目,邀请专业买家不少于15家(含)且展览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承办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我市举办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性博览会企业(其中实际投入的60%以上用于线下展会的),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推广活动。对企业积极参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自主品牌“走出去”“请进来”推广活动、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等市场推介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 3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年度同一企业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参照成都市相关规定给予单个活动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的人员经费补贴、展位费补贴、展品运输费补贴,补贴总额国内不超过1万元,国际不超过3万元。

(四)文创业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支持文、商、旅空间焕新活化提升建设。鼓励街道、社区和企业利用楼宇、仓库、厂房和林盘进行改、扩建,采取市场运作、企业操作、政府资助的建设模式,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聚集区(园区、街区、基地、镇村)。新创办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聚集区(园区、街区、基地、镇村)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都江堰市级的文创产业聚集区的,按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政策申报奖励后,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该聚集区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纳入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都江堰市级重点文创产业项目库的企业,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上、标上文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精品创作、创意、设计

对著作权(版权)登记在我市或由我市文创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原创动漫游戏、影视、音乐作品,获得国内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有关奖项,分别给予获奖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著作权(版权)登记在我市的原创动画、文学作品,线上线下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的,给予单个作品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1年内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以都江堰文化特色进行主题创作或由我市文创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演艺剧目,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著作权(版权)登记在我市或由我市文创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的文创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创意设计大赛获的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数字内容原创作品新媒体产业发展。对由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视听、动漫、文学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实际分成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精品文创节会活动。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在我市举办的重大(自创或引进IP)文创节会、音乐节、电影节、艺术博览及其他对我市文商旅体融合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节会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对活动承办单位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创企业开展对外推广活动。对文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文化产业合作、交流等推介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30%补贴,但每户企业每次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年度同一企业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参照成都市相关规定给予单个活动单个企业不超过2人的人员经费补贴、展位费补贴、展品运输费补贴,补贴总额国内不超过1万元,国际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文创新业态。鼓励发展数字文创、数字文博、沉侵式剧本杀等文创+林盘、文创+文旅、文创+元宇宙等新业态,对新研发、新生产的文创产品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文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

(五)建筑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开展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依法在我市依法依规正常经营并入统的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正常经营并入统,以其前三年产值最高1年的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争先创优。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不断培育和提高“都江堰建筑”品牌影响力,对荣获“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荣获“芙蓉杯”金奖、银奖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产业做大做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或分公司经营收入贡献逐年上升,以企业前三年的营业利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所反映数据)的最高1年的80%作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80%给予扶持。对企业当年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以企业前三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最高1年的80%作为基数,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基数的80%。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该政策仅限201911日前注册的企业,财政扶持核算时间从201911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支持建筑产业聚集发展。加大优质企业的引进力度,201911日后在都江堰市新登记注册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或分公司,按企业营业利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所反映数据)的80%给予扶持,且扶持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可享受财政扶持三年。三年期满后参照第六十三条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内承建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与本地企业合作,依法实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同时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提高我市企业的参与度。本地注册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承建、分包工程,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1000万元,依法依规正常经营并入统计库的,奖励市外企业2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注册地在都江堰市的入统建筑企业。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依法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都江堰市入统的工程总包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先行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按期开工对应金额中的50%,剩余按相关标准实施退返。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在都江堰市缴纳达到1000万元,就可不再缴纳。同一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与都江堰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第三十条    减轻企业负担。开展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凡评为市级诚信企业的,一年内新承揽工程按缴纳标准的50%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连续3年被评为诚信企业的,在民工工资担保中,可使用信用担保。

(六)文化和体育业

第三十一条  支持文体旅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都江堰市级重点文体旅产业项目库的企业,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首次新增纳入社消零统计库的规上、标上文体旅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1万元奖励。首次新增限额以上住宿企业,一次性给与2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价格、购买和租用国资物业价格)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建成投运后按实际投资总额的0.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旅游服务机构落户。鼓励旅行社(分社)、旅游运输公司、旅游商品交易机构等企业在都江堰市落户。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行社(分社),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万元(含) 、3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游商品交易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万元(含)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都江堰市注册、结算的旅游运输公司,年度累计组织到都江堰市旅游达到100万人次(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体旅品牌创建

对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的,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4A级旅游景区的,本机财政给与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资源品牌的,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部委以上新认定的特色文化或旅游名镇、特色文化或旅游村、文化体育或旅游示范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和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特色旅游镇、特色旅游村、旅游示范点,本级财政分别额外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世界级、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保护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住宿业品牌创建,新评国家四星级、五星级饭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新评定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定国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参照《都江堰市乡村民宿及农家乐建设提升导则》《都江堰市民宿及农家乐发展指导意见》新建、改建的民宿及农家乐,经联评联审验收合格,给予实际建造、改造总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民宿及农家乐经营者自愿申请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对新获评的民宿及农家乐按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政策申报奖励经费。本级财政额外对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对新评为四川省天府旅游名宿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对新评为成都市精品民宿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鼓励开展品牌节会赛事活动。经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同意在我市举办的重大(自创或引进IP)文旅节会及其他对我市文商旅体融合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节会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对活动承办企业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我市的国际知名体育赛事或自主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每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补助;在我市举办全国知名体育赛事,每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补助。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大众赛事,参赛人数达500人以上的,每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办赛补助。前述各类补助限额均不得超过举办赛事活动总投资额的50%

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支持文体旅消费新业态

鼓励文旅消费新场景打造。支持企业推进5GVRARAI、区块链、超高清视频、元宇宙等高新技术在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布局影视、音乐、动漫、直播等泛娱乐产业,培育数字文博、虚拟旅游、智能穿戴、“云消费”等融合前沿科技的新型消费业态。正式运营1年后按照投入资金比例、示范带动作用等绩效,按总投入2%,最高不超过50万一次性补助。

鼓励文旅夜间新业态培育。支持企业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打造吃住行游购娱全通式消费体验,对开展具有夜市、夜食、夜展、夜秀、夜节等消费的大型综合类持续性夜间文旅业态项目,对项目投入500万以上,正式运营1年后,按总投入2%,最高不超过50万一次性补助。

对新建的精致露营基地正式运营1年后按照投入资金比例、示范带动作用等绩效,按总投入2%,最高不超过50万一次性补助(新增)。开发销售和开展研学游方面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支持文体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运动场馆、运动公园、户外运动等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设施,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旅游景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或建设符合都江堰市旅游专项规划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等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七)卫生健康业

第三十六条  鼓励知名医疗项目落户。对世界卫生组织官方公布当年或上一年排名国际前10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公布、复旦医院排行榜当年或上一年排名全国前10名的医疗机构落户我市举办营利性医疗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运营后,经认定,给予项目运营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

第三十七条  支持医美项目发展。对落户我市的医美项目(含医院类、门诊部类、诊所类),建成运营后,经评定为5A级、4A级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支持健康产业提升。对在我市经营期满三年的地产、酒店类项目新增医疗健康产业业态,且医疗健康产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自项目运营之日起,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最高不超200万元的一次性产业扶持,用于企业宣传推广。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医疗健康相关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科技项目支持后,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项目支持经费最高额度为参照数,按获得支持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扶持。

第四十条   支持打造医疗健康产业生态圈。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医疗康养(医美)街区或医疗健康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总投资达到100亿元及以上,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经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产业扶持。

第四十一条  支持产品推广销售。对我市健康相关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经相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企业10万、20万、5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  鼓励医疗机构申请国际认证。鼓励医疗机构申请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国际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通国际医疗保险直付业务,且办理至少五笔实际业务的机构,每开通一家奖励2万元。

三、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省、成都市及都江堰市产业政策导向,投资规模特别重大、带动影响能力特别强且为地方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项目及活动,由所属产业功能区、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规定的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意见中的企业,在都江堰市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市的或终止协议的,原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回,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获得补贴的,在约定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否则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意见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同时又符合国家、省、成都市的同类扶持政策的,都江堰市相关产业部门将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奖励,除政策中明确为我市财政额外给予的条款,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政策扶持。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可按最高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本政策意见中支持的项目,由镇(街道)、部门、国有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也可申报相关政策奖励。

第四十六条  当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政策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依据本政策意见享受“新办企业扶持范围”,原则上为工商注册时间在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后的企业(文本中有额外规定的除外),但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重大项目,未享受过相关政策奖励,且经市委市政府专题审定通过的企业除外。本政策意见自施行之日起,《都江堰市促进服务业提质升级的扶持与奖励办法》(都办发〔201742号)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意见按照“行业归口”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和投促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其按所辖行业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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