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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奖补!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补贴

文字:[大][中][小] 2022/9/6    浏览次数:1222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补贴都有哪些?政策小编给大家梳理了详细的申报指南,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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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措施及奖补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支持方式:定向财力转移支付。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支持对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3、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支持对象: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标准:对推动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级财政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一次性财力补助。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4、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
  支持对象: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四川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四川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
  支持标准:对上述金融机构中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前10位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助。
  5、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6、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
  支持对象: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对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贴,对单户金融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7、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8、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省级财政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9、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县域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参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执行,奖励资金由省与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20%;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省级财政按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015年第四季度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按2015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量的四分之一计算给予补助。
  10、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给予财力补助。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1、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
  12、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给予财力补助;对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财力补助。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3、促进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支持对象: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增出资指2015101日后实际到位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出资。
  14、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
  支持对象:融资性担保机构。
  支持标准: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 性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5%给予补贴。
  支农支小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提供的担保。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5、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支持标准: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设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标准网点每个30万元、简易网点每个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提供定时定点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按每个乡镇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设服务站点的保险机构,省财政按乡镇服务站(部)每个3万元、村级服务点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6、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标准: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每台1万元(其中三州每台2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其中三州每个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其中三州每台每年2000元)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其中三州每个每年60元)给予补贴。
  17、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标准: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省级财政按每户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二、申报流程

1、资金申报。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受理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根据申报资金的不同类型,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
  年度贷款增量奖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奖励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申报,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厅。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保险机构补贴由四川保监局组织申报,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厅。
  (二)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的。
  1、申请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促进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奖补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由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新增客户首贷奖励金融专项债券奖励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支农支小贷款奖补精准扶贫贷款奖补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农村信用信息采集补助农村金融创新服务补贴重点文化企业贷款增量奖励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所在地发改部门、经信部门、一行三局、国防工办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资料格式可参见附件1,申报受理单位详见附件2),相关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2 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而县级未设人民银行的,报代管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或所在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
  由银监部门审核的,各市(州)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提交属地银监分局审核,成都各(县、区)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提交属地监管办事处审核,成都市(区)金融机构(含省级机构和法人机构)提交四川银监局审核。
3 资金审核。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相关单位应及时审核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至省财政厅(格式详见附件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规定,对奖补资金需要由市县分担的奖补项目,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先行全额将奖补资金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省财政厅。
4预算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按当年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际下达规模的一定比例,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分配资金,对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清算,并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5资金拨付。年度贷款增量奖励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其他项目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正式下达预算后,对分担项目的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其余项目的奖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额拨付。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申报内容还有很多,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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