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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襄阳市级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及申报时间扶持奖补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2/9/1    浏览次数:948    

开始申请了!2022襄阳市级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是怎样的?申报流程包括哪些?申报时间是截止到什么时候?认定扶持奖补政策是怎样的?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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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级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孵化器内。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

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

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并有固定的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按市科技局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襄阳市级孵化器认定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一律通过“汉江科联网”进行申报。登录平台,点击“快捷应用-孵化器-我要申报-孵化器认定”进行申报,填报过程如果暂存,无需重新申报,在我的办理-孵化器认定中继续修改填报。首次登录的单位需要先注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申报推荐。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完成网上推荐,并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函上传至汉江科联网。


襄阳市级孵化器认定申报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831日起至202291524:00,辖区推荐时间91618:00止,逾期不予受理。


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步伐,不断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通〔2011111号)和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科技(科经)局、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孵化器内。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

4.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

6.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并有固定的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8.按市科技局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7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属地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运营状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意见。

(三)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评审。

(四)认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经公示和行政决策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发文认定。

第十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1.《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或借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5)主要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7)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8)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特色,鼓励发展专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襄科业[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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