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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助企纾困申报,2022年黄冈市各级惠企纾困政策补助汇编

文字:[大][中][小] 2022/8/5    浏览次数:1010    

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2022年黄冈市各级惠企纾困政策都有哪些?这些政策给大家带来了哪些好处,看完之后还有疑问的朋友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9855108681(v同)

一、资金支持政策

1.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银保监办发〔2022〕40号)

2.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鄂政办发〔2022〕14号)

二、费用减免政策

3.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4.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5.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标准可为应缴纳的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文旅发电〔2022〕61号)

6.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7.降低运输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8.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人社部发〔2022〕11号)

三、减税免税政策

9.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10.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11.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 年、5 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发改产业〔2022〕273号)

1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13.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鄂政办发〔2022〕14号)

1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5.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6.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7.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18.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9.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社部发〔2022〕11号)

20.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1.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延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2022〕2号文件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2号文件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四、金融信贷政策

24.降低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0.2%。(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37个脱贫县最高4%、其他地区最高3%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鄂政办发〔2022〕14号)

26.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五、要素保障政策

27.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鄂政办发〔2022〕14号)

28.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实现全省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鄂政办发〔2022〕2号)

29.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鄂政办发〔2022〕2号)

六、其他

30.加大支持“个转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鄂政办发〔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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