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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6/26    浏览次数:1257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按照《关于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合政秘〔2021〕7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下同)的12月31日在统计库为准。本办法所称企业一般指独立法人。

政策专人免费代理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二)特殊情况
设立过渡期、免评企业两类特殊情况,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亩均办”)备案,经公示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过渡期、免评企业不予评价(视作不在评价范围内)。两类特殊情况分别为:
1.过渡期:对初创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截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其他相关材料的签订时间不满3年的,可列入过渡期,确有必要的可在过渡期外再适当延长。
2.免评企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综保区的企业,其他不适宜参评的企业。
企业符合过渡期、免评企业条件,并自愿参与亩均效益评价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行文报市亩均办备案。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5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50分、35分、5分、5分、5分,总分值100分。
2.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2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60分、40分,总分值100分。
3.综合素质加分项: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诚信守法,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选取全部或部分评价指标,或增设其他评价指标,酌情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
(二)得分计算
1.设置基准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分别参照全部参评企业该指标算数平均值的1.5倍设定,单位能耗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准值参照全部参评企业中最高值的0.5倍设定。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0分。
2.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企业各类综合素质加分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不加分。
图片
3.计算公式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5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35+(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5+(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基准值)×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准值)×5+综合素质加分。
(2)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6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40+综合素质加分。
(三)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预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
1.评价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6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定为A类。
2.评价年度税收达到3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保档B类。
3.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定为A类;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产品保档B类。
4.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定为A类(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参评企业的1%)。
5.对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退规的,不列入A类。
6.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评价中存在数据造假、空壳替代等弄虚作假的企业以及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一票否决,不列入A、B类。
(四)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得分和定档调档后的综合评价水平由高到低排列,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排序。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前20%(含)。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在20%—65%(含)之间。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在65%—95%(含)之间。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提升、改造、帮扶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后5%。
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企业数超出分类比例的,得分相同的企业以亩均税收高低进行排序,不改变分类比例。
三、评价流程
(一)评价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各类媒体、政策解读会、送政策进企业等形式广泛宣传亩均效益评价相关政策,准确发布评价工作信息,做到工业企业全覆盖知晓,转变发展理念,主动配合参与评价工作。
(二)企业名单确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准确摸排,确定本年度参评企业、列入过渡期企业、免评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并将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市亩均办。市经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定企业名单,一次性向县(市)区、开发区反馈问题并协调一致。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再次对企业名单确认,并正式行文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至市亩均办备案。
(三)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见附件2)分别对企业(包括参评企业、过渡期、免评企业)考核指标项、荣誉加分项、定档调档项等数据进行整理,及时报至市亩均办。
(四)数据核实计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参评企业,核实企业参评数据,填写评价数据核实表。企业对数据存在疑义的,各县(市)区、开发区收集反馈意见和佐证材料,提交对应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需修改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做好反馈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督促、审核本辖区企业数据核实、确认情况,确保参评企业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企业参评数据按时报至市亩均办。企业数据确认完成后,由市亩均办计算得出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示公布
市亩均办对评价结果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在公示期收集反馈情况并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市亩均办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市亩均办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
四、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强化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力量,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成立工作专班,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本办法用于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区域主导产业和企业特点,实施具有区域特色的亩均效益评价。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情况列入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四)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如有违法违规、瞒报漏报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由市亩均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1年。
附件:
1.评价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任务分工
附件1
评价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一、评价指标解释
1.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总税收/用地面积
总税收:包括企业申报入库税款、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中,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免抵调库,以及国家出台的阶段性缓税政策和省政府出台的跨周期调节缓税政策,企业在到期后缴纳的,均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2.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总营业收入: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计算得出的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3.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总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4.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总营业收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等价值)。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总营业收入
6.用地面积:指工业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的面积,企业占地数据应按照各类情况,按下列方式统计,汇总计算得出。企业占地数据应包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用地(包含未使用的部分):
第一,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第二,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有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或厂房、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中的土地面积计算,租赁合同(协议)承租的建筑面积(租赁企业占地面积=租赁合同建筑面积/宗地现状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计算。
第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既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报告,以测量报告数据为准。
企业新上转型、技改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不满3年的,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
关于“一企多地”和“一地多企”有关情况的界定:
“一企多地”,即同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致或实质性同一企业)分别在多个县(市)区、开发区生产,可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市亩均办备案,可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并确定唯一的参评企业,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各项指标数据合并计算。
“一地多企”,即一块工业用地存在出租企业、一个或多个承租企业,将每个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和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单独计算。其中,企业存在租赁行为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亩均办备案,出租方企业在计算用地面积时可核减已租赁面积,未备案的不予核减。
二、有关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企业用地面积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建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确认。
4.企业税收、营业收入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职工人数由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汇总。
6.综合能源消费量由企业提供分品种能源消费量,相关部门审核、汇总。
7.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由企业申报,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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