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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5/12    浏览次数:881    

为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助力乡村振兴,经研究,在全省开展省级非遗工坊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非遗工坊评定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条件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省级非遗工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

  (二)依托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项目开展生产,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传承人入驻。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开展生产必需的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

  (四)吸纳就业广泛。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提供就地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个,或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少于10人。具备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条件的工坊、老字号企业优先。

  (五)工坊负责人优秀。工坊负责人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优先。

  (六)品牌竞争力较强。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属当地知名特色品牌,工坊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较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

  

二、申报程序

  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非遗工坊进行初审确定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各市申报数量不多于3家,省直管县(市)申报数量不多于2家。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函: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申报省级非遗工坊的函,对申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推荐汇总表(附件1)。

  (二)安徽省非遗工坊申报书(附件2)。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单位在非遗工坊建设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工作标准,认真做好推荐单位的考察、审核及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二)原省级非遗扶贫就业工坊需重新申报评审,不占本次申报名额。

  (三)推荐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22年7月8日前,寄至省非遗保护中心,电子版发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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