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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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含)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苏省内纳税。
2. 原则上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在省内外同行 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成长性。
3. 重视教育培训, 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 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4.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利用资本、技术、知识、 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稳定开 展校企合作。具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 以及相应管理制度。
5. 建立培训与技能等级、职业能力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 和发展通道, 激励产业工人主动参与培训、学习技术、练就技能。
6. 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无 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满足以上标准条件的企业,还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条件(注意具备其中一条即可):
1. 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 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2.牵头成立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 联盟等相关联盟组织。
3. 承担省级以上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至少与省内一所院校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
4. 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试点任务。
5. 至少与1所省内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 体项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过冠名班、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 个以上学科专业, 合作人才培养累计50人以上;或近3年内接收 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 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或共建企业学院, 在校生 规模100人以上(含)。
6. 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或合作共建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 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其中之一。
7.捐赠省内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在省内院校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累计在50万元以上。
8. 参与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近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 企业骨干人员至少2人以上加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次以上。
江苏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免费问答热线:198 5510 8681
现在到了,江苏省企业最关心的知识产权,申报江苏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奖励补助篇:
(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9〕46 号)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 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 比例, 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优先考虑将建设培育试点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 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 围。
(三) 支持省内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优先选择试点企业开展 校企合作项目建设。
(四) 对与省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 优先支持开 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 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 优先认定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单位, 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 补贴标准为每 人每年 4000 元; 达到高级工水平的,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达到技师水平的,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达到高级技 师水平的,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 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的其 他支持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