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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奖励

文字:[大][中][小] 2021-8-13    浏览次数:1282    

一、奖励类别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二)技术吸纳方奖补。对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本市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 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三)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对促成本市企业与在宁技术输出方交易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照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审定的、符合奖补条件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省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备案,负责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江苏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2.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3.鼓励技术交易单位做大做强。对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鼓励技术成果优先在省内转移转化,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按150%比例计算奖补额度。

 

4.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和高校院所经省科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开展优质服务。各设区市、县(市)、高校院所应足额保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全省每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0.4万元的比例确定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奖补总额,根据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和认定登记工作质量等情况给予奖补。

 

5.支持技术转移中介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我省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左右予以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对各市、县(市)的奖补主要用于通过揭榜挂帅机制促成的技术交易,以及吸纳长三角等外省、技术交易额超百万元的优秀成果。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成果拍卖季”、“创新挑战季”需求张榜实现技术交易,以及吸纳外省的优秀成果,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单个企业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7.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等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账发票、佣金支付发票(扫描件)等实际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8.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获得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绩效奖励的不少于50%。

 

9.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未兑现或发放不及时的设区市、县(市)将给予督促或通报,情况严重的,收回省补资金;收到举报投诉时,有权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10.技术合同签订各方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领取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申报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0113  19855109227
咨询Q Q:288102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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