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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企认定解疑答惑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和申报变动

文字:[大][中][小] 2021-8-4    浏览次数:162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变动:

对于企业:

1、省受理截止日期延迟,三个批次分别为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15日。通知中明确强调“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

2、取消附件《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3、明确强调材料要原件彩色扫描。

4、取消刻录光盘。

5、纸质材料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报送地方科技部门(具体以地方通知为准)。

6、明确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7、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对于地方科技企业:

1、增加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
2、现场核查工作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正式行文提请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2),签字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查。
4、增加附件13: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5、附件12与附件13可延迟报送,最迟不得晚于10月30日前邮寄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6、将签字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
7、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


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7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7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项目申报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0113  19855109227
咨询Q Q:288102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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